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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费 完善税制

1999-03-29 来源:光明日报 全国政协委员 黄景钧 我有话说

去年3月,朱(钅容)基总理在上任后的首次记者招待会上,说过一句令人无不动容的话,目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费大于税。很多政府机关在国家规定以外征收各种费用,使老百姓负担不堪,民怨沸腾。因此,以法治费,完善税制,是当前我国进行税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一个突出问题。

一般来说,税是以政治权力为基础的政府收入形式,是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费是以交换(或直接提供服务)为基础的政府收入形式,是政府收入的补充,处于辅助地位。在目前情况下,税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来征收的,实行法定主义原则,俗话说有法才有税,有税必有法,它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三个特点,而且只能由税务机关来征收。而费却不实行这样的原则,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下属单位和中介机构均可作出决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收取费款。目前,从中央到地方直至村镇集体组织和街道居委会,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学会、行业协会等,几乎都有收费行为,名目之多,总额之大,已到了惊人的地步。

因此,治理和改革收费,规范和完善税制,已成为目前社会各方面普遍关心的一件大事,也是一件急需实施的实事。原因在于:

首先是费大于税,费多于税。据有关方面的资料,目前全国收费的总额按1997年统计,至少在6000亿左右,相当于我国同期财政收入的60%,而且每年以20%的涨幅上升,比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高40多个百分点。市、县收费的收入所占比例更高。据统计,到1996年底,全国共有建设费、附加费等收费项目421个。这仅仅是有案可查的,那些自立名目的收费项目更是难以统计。而国家开征的税,在1994年财政体制改革后只有20个。费大于税,必然加重了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负担,阻碍了生产的发展,也给纳税人增加了负担。

其次是费挤税。由于收费太杂、太滥,名目繁多,总数又大,自然就加大了收税的阻力。有的地方收费的随意性极大,其中有统计上报的,也有不统计上报的,有开票据的,也有不开票据的。其结果是肥了少数人,亏了国家,苦了百姓。

第三是收费极不规范,影响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我们在有的自由市场看到某些收费员想向摊贩收多少就要多少,摊贩如不交纳,收费员则抱上摊贩出售的物品就走,群众极为愤懑。又如北京某公园门票高达百元一人,虽加有导游、茶点等服务项目,但收费之昂贵仍令人咋舌。

第四是收费成本过高,不仅浪费社会资源,而且造成机构臃肿,吃费人员膨胀。据税务部门统计,每个税务干部平均年征收税款约100万元,这和发达国家比较已经是低水平的了。但是,收费所用的人力物力则更多,其支出大约是所收费款的20%—30%,也就是说,所收的费款,有近1/3是用于养活收费者。有些费就是因人而设。于是多收费就要多设人,多设人就需要多收费,如此恶性循环,后果不堪设想。

造成目前收费的名目繁多,数额巨大,管理混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是没有全国性的收费法律,而且又没有形成对乱收费的监督机制。

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对收费管理都注重法律程序,如公共部门出台收费项目要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并报立法部门审批,变动收费也需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对收费标准也要经过严密计算和公众讨论。而我国目前尚没有法律对收费进行规范和监督,只限于靠行政机关自收自管,这种做法弊病是很多的。国家机关收费的资金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般都为地方部门单位所有和使用,财政没有调拨权,因此必然造成利益驱使,权利滥用,形成多收费多开支,少收费少开支,乱收费乱开支,不收费没开支的现象。国家也曾几度治理,但是往往是治理—膨胀—再治理—再膨胀,其结果是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经济上侵蚀税基,造成税收大量流失,影响国家财政预算的稳定;在政治上则侵蚀国家政权机构,腐蚀干部队伍,败坏思想作风。

目前,对于乱收费、滥收费的现象已引起各方面的重视,“费改税”、“依法治费,完善税制”的呼声也十分强烈。我们也就解决这一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建议国务院成立一个权威性的机构,由一位副总理(或国务委员)负责,对全国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大清理,摸清全社会收费底数。清理结果可作四种处理:1.属于乱收费的,坚决取缔,砍掉一批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2.属于需要保留的,建议严格审批手续,予以规范;3.对于需要改成税的费,建议有关部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进行立法;4.对于一批政府性数额较大而又比较稳定的收费或基金,应直接转化为中央和省级预算内资金的收支管理项目。

二、对于需要保留的费,一定要严格控制,依法治理。合理的收费,从历史和发展的观点来说有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对确实需要收的费一定要严格控制和管理,包括对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权限、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收费检查、收费监督等等,都要有明确规定。对于收费立项的批准权,中央要经国务院批准,地方要经省一级政府批准,并报请国务院备案。

三、对于确实需要改成税的费,要尽快立法,进一步完善税制。目前我国的税法是不够完善的,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通过的税法只有三个,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其他多数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授权的立法,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等等,权威性就要差一些。因此,要加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对税收立法的力度,特别是要尽快草拟具有税收特征的费改为税的法律,并能通过实施,使我国的税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四、要加大对收费的监督力度。收费项目的设立、征收和管理,实际上也是一种政府权力的配置。对于这一部分政府的权力,同样要予以监督。否则,就会出现对权力的滥用,造成国家收入减少,百姓负担不堪,民怨沸腾。监督要有体系,要有反馈,要有权威。要及时编制收费目录和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便于群众监督。全国和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分别对中央和地方收费或基金作为审批预、决算中的一部分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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